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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_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_房屋租賃新制自106年元旦起實施,民國106年1月1日起使用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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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高照-台北報導)
房屋租賃新制民國106年1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表示未來不能再限制房客不能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拿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押金不能超過二個月,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三十萬元罰緩。

以往常有房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為了避免"惡房東"."惡房客"的消費糾紛事件,內政部民國105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民國106年起房東應該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房屋契約書與房客簽約。

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逾一個月,

本文內容引用來源及網址如下.(部分內容節錄引用記者高照-台北報導的新聞稿)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1455&type_code=02
新聞發佈:105-12-28 10:25 AM地政司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新聞發布 -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民國106年1月1日起使用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民國106年最新款 房屋租賃契約書最新版本以符合法規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1455&type_code=02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房屋租賃新制即將上路囉!為保障廣大租屋族群的權益,明(106)年1月1日起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內政部表示,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已於今(105)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自明年開始實施。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並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新制推行後,可改善過去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且有明確的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的管道,對於房屋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邁向嶄新里程碑。

內政部指出,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本次新公告版本規定。

至於出租人部分,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而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由於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推動初期會廣為宣導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推廣使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已與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並利用大型公眾活動、結合大專院校舉辦的租屋博覽會及房東座談會,或利用高密度出租住宅的社區住戶會議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及訪視,督促以租屋為業的房東使用內政部所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民眾租賃房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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